• 索引号:

    003067921/202001-00008
  •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咨询/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文号:

  • 成文日期:

  • 关键词:

    应建 政务公开 项目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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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执行机关:

    行政审批科
  • 政策咨询机关:

    丁方龙
  • 政策咨询电话:

    0555-2365741

【文字解读】《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配建比例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2018-04-11  16:59 信息来源: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目的

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民防空防护工程体系建设,规范防护工程配建比例

二、政策依据

1.《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3.《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

三、配建标准

1.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总面积(含分期建设)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项目,可只建人员掩蔽工程;

2.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含分期建设)达到1-2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应建总面积的7.5%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3.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含分期建设)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应建总面积的5.5%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4.新建三级综合医院项目,必须配建急救医院工程;

5.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筹措。

四、其它要求

1.各类人防工程与易燃易爆物品厂房或库房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与有害液体、有毒气体储罐或仓库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2.人防物资库、食品站工程,严禁单独审批。

3.配建的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配套工程需报上一级人防部门备案。

五、执行时间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