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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民防空防护工程体系建设,规范防护工程配建比例
二、政策依据
1.《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3.《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
三、配建标准
1.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总面积(含分期建设)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项目,可只建人员掩蔽工程;
2.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含分期建设)达到1-2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应建总面积的7.5%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3.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含分期建设)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应建总面积的5.5%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4.新建三级综合医院项目,必须配建急救医院工程;
5.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筹措。
四、其它要求
1.各类人防工程与易燃易爆物品厂房或库房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与有害液体、有毒气体储罐或仓库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2.人防物资库、食品站工程,严禁单独审批。
3.配建的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配套工程需报上一级人防部门备案。
五、执行时间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