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3067921/202101-00005
  •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国防动员/通知
  •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文号:

    马人防〔2021〕1号
  • 成文日期:

    2020-06-09
  • 关键词:

    人防工程 易地建设费
  • 浏览次数:

    7191
  • 政策执行机关:

    各县区人防办
  • 政策咨询机关:

    防护工程科(行政审批科)
  • 政策咨询电话:

    0555-8216355

关于征收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2020-06-09  11:36 信息来源: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对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待建筑项目,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认定

项目易地建设条件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事》(国人防〔201951号)、省人防办《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面积指标的通知》(皖人防〔202016号)和市人防办《关于明确我市实施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的通知》要求执行,主要包括: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3.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为单位,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

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设防城市防空地下室平均造价(不含土地成本)核定,并适时进行调整。目前我市按照《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规定,“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7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若后期有最新标准从其规定。

1.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易地建设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项目,按照规定予以减免;

2.对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且未建人防工程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建。对后期无法补建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人防工程应建未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金额罚款,处罚标准参照《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皖人防〔201569号)标准执行,同时不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1)应建未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2)应建未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3)应建未建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4)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5)应建未建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的,处6万元罚款;(6)应建未建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7万元罚款;(7)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1200平方米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8)应建未建面积在1200平方米以上1400平方米以下的,处9万元罚款;(9)应建未建面积在1400平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3.对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且分期办理报建项目,且前期报建项目中不含人防工程的(未与报建项目同步办理人防工程施工许可),即不能满足同步修建人防工程条件,按照易地建设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缴费金额根据已报建民用建筑部分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和相应的缴费标准缴纳,待后期办理人防工程报建相关手续后予以退还。

4.对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且一次性同步办理人防工程报建的项目,项目开工后(以办理施工许可为准)6个月内未启动人防工程建设的,视作不能满足同步修建人防工程条件,按照易地建设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缴费金额根据民用建筑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和相应的缴费标准缴纳,待后期办理人防工程报建相关手续后予以退还。待后期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后予以退还。

三、有关规定

1.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项目(含各类开发区及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项目)免建防空地下室、减少应建面积、降低防护标准,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人民防空和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各县区、园区人防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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