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4-12-27
| 索引号: | 003067921/202006-00028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国防动员/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防动员 |
| 成文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 发文字号: | 马人防〔2020〕27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关于规范马鞍山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工作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防护工程科(行政审批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8216355 |
关于规范马鞍山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工作的通知
马人防〔2020〕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样式的通知》(皖人防〔2016〕16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作用,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2016年以来市本级范围内(含花山区、雨山区、市经开区、市慈湖高新区)所有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博望区、郑浦港新区参照市本级执行。
二、办理流程
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申请备案登记,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使用人防工程申请表;
(2)人防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3)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领用登记表;
(4)马鞍山市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书;
(5)马鞍山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7)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件。
2.人防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核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申请单位整改;符合条件的,发放《人防工程使用证》。
三、有关要求
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申办主体为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与使用单位,并在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后期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当向新的维护管理与使用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向人防部门换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2.人防工程开发利用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用途。战时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租赁费用按照我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用标准执行。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4.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1)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2)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
(3)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4)占用、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回《人防工程使用证》:
(1)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2)拒不履行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的;
(3)利用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
(4)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未及时开发利用,闲置6个月以上,管理责任不落实的。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照程序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补建的工程面积和等级不得低于原工程。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照需要补建的工程面积和等级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7.各县区、园区人防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申报资料
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使用人防工程申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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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隶属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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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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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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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等级 防护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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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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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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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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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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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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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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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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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 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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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附属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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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理由及承诺(严格按照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规章制度管理)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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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审批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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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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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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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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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 建设意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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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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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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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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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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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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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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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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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数量 |
规格 |
型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规格 |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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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领用登记表(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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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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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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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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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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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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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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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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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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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有效地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的安全工作,特制定本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如下:
一、人防工程隶属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属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安全负全责。应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确保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安全。
二、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和市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人防工程隶属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和带有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度,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人。
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坚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隶属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按要求提交“使用申请书”、“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与工程承租单位签订的《马鞍山市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书》和《马鞍山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在有效期限内使用。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重新申领。
四、人防工程隶属管理单位要对所属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报市人防办备案。
五、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中发生安全事故,管理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抢救检修,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后果减少损失,并按规定逐级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市人防办公室是全市人防工程安全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管理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对人防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按程序上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七、本责任书每三年签一次。
人防主管部门(盖章) 人防工程隶属管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马鞍山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甲方: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马鞍山市民防局)
乙方: (使用维护管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政府第155号令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实现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更好结合,现就 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平时用途: )平时使用及维护管理,经甲、乙双方签订如下责任书:
1.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建”人防工程是人防工程体系的重要方面。人防工程不得出售。甲方有监督检查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和纠正乙方违法违规的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人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乙方负责该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落实维护管理经费。制订防火、防汛、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人防工程,建立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档案制度,承担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经济等法律责任。
3.甲方同意乙方按照该人防工程设计的平时用途进行使用。如因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装修等,乙方须经甲方批准后实施。乙方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改造及改变使用用途等,一经发现,甲方将依法查处。
4.乙方不得擅自弃置人防工程,使人防工程无人管理、失修和损坏。
5.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渗漏水治理,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通风机械、排污泵、阀门、封堵框、套管等进行除锈、刷漆、加油等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更换损坏、失效的设备和部件,并做好日常保洁工作。
6.乙方出租平时使用权时,应当落实好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相关责任。
7.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须及时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且乙方没有排除的,甲方将依法查处。
8.因战争、重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按照政府规定需使用本工程,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9.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若今后国家、省和合肥市有新的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10.本责任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竣工备案壹份。
11.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人防主管部门(盖章) 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