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067921/201810-00005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国防动员/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防动员 |
| 成文日期: | 2018-03-15 | 发布日期: | 2018-03-15 |
| 发文字号: | 马人防〔2018〕2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配建比例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防护工程科(行政审批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8216355 |
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配建比例的通知
马人防〔2018〕20号
各县、区人防办,郑蒲港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人防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及建设规范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马鞍山市人民防空防护工程体系建设,规范防护工程配建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1.《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3.《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
二、配建标准
1.居住人口规模小于1万人(按每户住宅3.2人计算,下同)、且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总面积(含分期建设)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项目,可只建人员掩蔽工程;
2.居住人口规模达到1-1.5万人、或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含分期建设)达到1-2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应建总面积的7.5%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装备(车辆)掩蔽部),并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可配建同等面积的配套工程(人防物资库、食品站);
3.居住人口规模大于1.5万人、或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含分期建设)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应建总面积的5.5%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装备(车辆)掩蔽部),并按应建总面积的4%的配建医疗救护工程(救护站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急救医院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可配建同等面积的配套工程(人防物资库、食品站);
4.新建三级综合医院项目,必须配建急救医院工程。二级及以下综合医院和结合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医疗卫生项目,根据建设规模相应配建救护站或急救医院工程;
5.上述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筹措。
三、其它要求
1.各类人防工程与易燃易爆物品厂房或库房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与有害液体、有毒气体储罐或仓库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2.人防物资库、食品站工程,严禁单独审批。
3.配建的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配套工程需报上一级人防部门备案。
此通知2018年3月5日市人防办主任会议通过,2018年4月1日之后新报建项目按通知要求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